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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社论:代言虚假广告后“三年禁业”,何时才能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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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

  原标题:【社论】代言虚假广告后“三年禁业”,何时才能落地?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三年之内不得再代言#这个话题标签火了。

  原来,湖南卫视的著名主持人李维嘉因为代言了一家叫“快乐方程式”的茶饮公司,之后公司跑路,导致加盟商受损,他们就来找李维嘉讨说法。针对又一次明星代言“翻车”,央视请律师讲解《广告法》中明星广告代言的法律责任,其中就提到一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三年之内不得再代言”。

  很多的网友跟评说,是不是明星代言“三年不开张,开张吃三年”,做一次虚假广告,够三年吃就行?还有人说,这么明显的失德行为,难道不是应该封杀吗?

  网友的话“话糙理不糙”,但是可能更尴尬的现实就是,2018年版《广告法》实施这些年来,还没有明星因为代言虚假广告受到行政处罚,更谈不上被处以“三年禁业”的限制。

  《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广告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前提,是“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是虚假的,不仅“明知故犯”要承担连带责任,被推定“应知”或者“揣着明白装糊涂”也不行。《广告法》同时还规定,如果代言虚假广告受到行政处罚,三年之内不得再代言。

  但是,要看到《广告法》对明星处罚的门槛比较高,需要执法机关依法来证明广告代言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广告的虚假,证明“明知故犯”、和广告主体沆瀣一气。执法的难度较大,不仅要查清虚假广告的来龙去脉,而且要查清明星代言的“主观心态”。另一方面,现在明星往往不敢代言明显坑人的广告了,但对于擦边球的广告还跃跃欲试。

  所以,这就导致新《广告法》公布三年以来,明星虚假代言要承担连带责任、受处罚之后“三年禁业”等严厉规定,没有形成有震慑力的案例。像之前明星马伊俐代言的“茶芝兰”涉嫌合同诈骗,杜海涛、汪涵代言的P2P爆雷了,都只是道歉了事,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没有承担连带责任,更别说“三年禁业”的处分。

  前述明星代言的产品跑路、爆雷乃至涉嫌犯罪,的确不能断定他们就是明知故犯,合起伙来欺骗消费者加盟商。但是,钱进了谁的腰包?明星拿了这么多代言费,不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吗?明星难道不清楚代言不是“演戏”,而是拿自己这张脸背后凝结着的公众信任去套现,不应该更加珍惜吗?明星代言商品前,是不是应该更谨慎一些,对所代言的商品的商业模式、资本背景、质量水平做更全面的调查?

  代言虚假广告后“三年禁业”规定,不能成为“稻草人”,应该尽早落地,才能发挥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