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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产”月饼问世,真是新员工手滑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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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评论

在攸关食品安全的生产日期上,一旦厂家、商家胡作非为,消费者知情权便形同虚设。

中秋节还没到,有些月饼却急不可耐“早产”了。在广西贵港,有市民买月饼时发现,部分月饼生产日期被标注到9月10日。对此,月饼生产厂家回应,生产日期本在9月1日,而9月10日系新员工操作喷码手误,多打了个“0”。但厂家仅凭一面之词,即便召回问题月饼,也难平息公众质疑。

生产日期重要,是因它和食品保质期限“挂钩”。月饼生产日期‘早产’,一旦消费者按“早产”日期推断月饼保质时间,可能误食过期月饼,从而危害身体健康。

月饼生产日期,也关系到市场供销。月饼是中秋节的“标配”,为满足市场需求,厂家要提前把月饼备足,并在存量基础上按销售波峰分批备货。对商超而言,掌握好销售时机也极有必要,比如提前将月饼上架,形成错峰销售,最大程度占据月饼销售时间节点。此外,月饼生产储存技术进步,也给商品预先生产、提前上市创造有利条件。

“早产”月饼出现,是否是厂家为及早占领市场,在喷码生产日期时将时间延后,以便月饼上市时显示其乃最新出炉?这一操作被市民发现,或许是厂家、商家配合的“疏漏”导致:厂家不小心将月饼出厂,而商家不够仔细,把本应推后上架的月饼提前展销?如果是这样,那么厂家为使月饼保质,是否会无视防腐剂添加标准而过量使用呢?

厂家回应难以取信,也和之前僵尸月饼数度“重出江湖”,辜负人们对食品安全的信任有关。有网友调侃,月饼在仓库多放两天晚些上架,或月饼被召回后继续销售,正好就在9月10日,也就不是“早产”了。调侃或许博人一笑,但能看出,在攸关食品安全的生产日期上,一旦厂家、商家胡作非为,消费者知情权便形同虚设。公众质疑“早产”月饼,除了生产日期所谓“失误”,也怀疑月饼产销可能存在猫腻。

根据食品标签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包装生产日期(制造日期),是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明确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显然,月饼“早产”不符合国家标准。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食品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与之对应的,食品生产企业要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也应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如果“早产”月饼其他流程规范,只是新人操作失误,其得以流入市场,产销环节的自我核验显然失灵。

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情形也有对应处置规定。

如今,相关部门不妨介入调查,澄清真相,给公众信实说法。至少通过追溯,能够知晓这究竟是偶发生产事故,还是月饼产销环节有漏洞。若有违法经营,究竟到了什么程度?造成哪些安全隐患?是否有弥补可能?另外,“早产”月饼出现,是监督不够细致,还是产销多方合力隐瞒?即便有凭证记录无误,监管部门也不可放松,应通过蛛丝马迹,甄别细节,得出全面客观结论,回应公众内心疑惑。

撰文/白毅鹏

编辑/王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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