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作风建设年|上班第一天受伤,法官耐心调解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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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第一天摔伤
双方各执一词陷僵局
法院受理化解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诉被告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受雇于被告,口头约定从事货车司机相关工作,受雇第一天,原告上车盖苫布的过程中,从车上摔下来。原告受伤后,经七台河七煤医院诊断为股骨颈骨折。在治疗过程中,原、被告对责任及医疗费用的的承担未达成协议。原告为维护合法利益,向桃山中心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赔偿款。
法官释法
法官张鑫接到案件后,仔细审查了案件材料,并联系原、被告了解情况。被告表示原告上班第一天就发生了事故,并且苫布在车厢里,是原告自己的原因导致受伤,与被告没有关系。原告表示自己盖苫布并不是人为故意摔伤。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上有需要赡养的老人,下有在读高中的女儿,并且此次事故后原告一直没有工作。办案法官结合案情,耐心的说理析法,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得到缓解,原告放弃部分诉请,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原、被告均表示对法院的工作感到非常满意。双方的纠纷得以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供 稿 | 桃山区人民法院
◆ 编 辑 | 肖立国
◆ 审 核 | 许明欣
◆ 监 制 | 魏 强
原标题:《能力作风建设年|上班第一天受伤,法官耐心调解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