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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连廊加装鞋柜和窗户,邻居起诉影响采光通风,法院的判决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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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图便利,在门前连廊加装鞋柜和窗户,却影响了邻居家的采光及通风,邻居有权要求对方拆除吗?近日,平湖市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邻里间的纠纷,并作出判决。

陈某与范某是某小区同幢、同单元的邻居,陈某是中间住户,范某是边套住户,陈某房屋在范某房屋的西面靠南。两家均已装修入住。

范某房屋与陈某房屋靠北的入户门之间有一段相邻的、长约1.2米的连廊,该连廊原为开放式(不封闭),两边设有护栏。

但为图便利及舒适,范某把连廊两侧的护栏拆除,搭建了1米多高的鞋柜,并在连廊两侧都加装了铝合金玻璃窗。

“他是边套住户,在风雨连廊做鞋柜、封窗户,把我中间户的通风采光都影响到了,必须得拆!”范某的改装行为引起了陈某的不满。

因调解不成,陈某以“擅自搭建的玻璃窗及鞋柜影响自家通风采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范某拆除鞋柜和窗户,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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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案涉连廊未登记在陈某及范某房屋的产权范围内,事实上属于建筑物的通道以及外墙结构,显然也不具有构造及利用上的独立性,故应当认定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

范某作为业主行使共有权应有合理限制,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但范某在原本不封闭的连廊搭建鞋柜,并以玻璃窗封闭,改变了相邻业主陈某基于原建筑结构可享受的采光通风条件,事实上也对陈某房屋的采光通风造成了影响。

最终,平湖市法院依法判决范某拆除其在入户门外连廊两侧加装的鞋柜、铝合金玻璃窗,并恢复原状。

法 官 说 法

本案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以及相邻关系处理。民法典第六章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百八十七条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了规范和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对专有部分及共有部分进行了区分。

范某作为业主,对于其专有部分(即其产权房屋)相对应的共有部分可进行无偿的、合理的利用,例如在连廊北边的设备平台放置空调外机等。但范某将原本开放的连廊以玻璃窗及鞋柜封闭,显然不属于合理利用,并且对相邻的陈某房屋的采光通风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陈某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范某予以拆除。

来源:浙江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