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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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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最高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调整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决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以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据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贺小荣指出,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不是越低越好。利率保护上限过高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利率保护上限过低则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

(原标题:最高法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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