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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蚂蚁搬家”,4年挪用1000万,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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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兼法人、执行董事双责

未经其他股东同意

利用职务便利

4年里

“蚂蚁搬家”挪用公司账款1000余万元

法院判了

……

案情回顾

黑龙江省某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注册成立,被告人侯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负责公司的管理、运营等全面事务。该公司实际共有股东侯某、翟某等15人,共出资1 400万元。2018年4月起,公司经营期间,被告人侯某在未征求公司各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有借有还的方式多次私自挪用公司资金共10 032 994.15元归个人使用,挪用后归还9 308 813元。其中,2018年9月至2021年1月期间,其共有11笔款项即3 689 000元超过三个月未还。截至案发时共有724 181.15元未还。

法院判决

城子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案中,被告人家属已经将其挪用的资金予以退还。黑龙江省某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各股东出具刑事谅解书,对被告人予以谅解,虽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但其依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编辑 | 那娜 张岩

来源 | 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公司董事“蚂蚁搬家”,4年挪用1000万,法院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