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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交警开出第一张未悬挂号牌电动自行车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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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牌电动自行车罚单,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东夏居委会韩某琪因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悬挂号牌”上路被罚款二十元。

1时46分,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淄大队事故处理科民警聂国颂出警返回途中,路过大顺路、晏婴路路口时,发现路口西北角有人使用没有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路,遂下车盘查并通知值班的一中队指导员周学军赶到现场处置。经询问得知,韩某琪所骑车辆已经进行依法登记,并现场从前车筐内拿出了该车的车辆临时号牌,车号是:淄博0655**3。韩某琪承认自己知道9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不悬挂号牌上路开始罚款,表示接受处罚。1时56分,民警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条之规定,以“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未按规定悬挂号牌”对其处以二十元罚款,并当场开具了编号为:370305140003493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韩某琪当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

与此同时,民警当场拿出安装工具,为韩某琪的电动自行车安装好了号牌。